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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工伤职工已临近退休,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答:需要。
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均明确,5-10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7-10级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可以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却并无“依法”的表述,也即其中并未限制劳动者单方提出的理由及情形,更无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同时,也未限制临退休时不可获得。
广州裁判的意见也是如此。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2019年12月)第一条就明确“五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
问题来了,对企业忠诚的员工不会这么干,但一些对企业感情不深的就难说了,有利益驱动且又合法,可能引起更多的讼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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