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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甲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人(乙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 邮码: 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屋产权号:乙方因生产、 经营需要, 向甲方借款。 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协议。 在乙方以位于的厂房(以下简称抵押物, 该厂房登记于名下的, 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 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 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以上述厂房物业, 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 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2、 借款用途, 本款只能用于经营需要, 不得挪作他用, 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 借款期限: 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个月 。 4、 借款利率: 利息 /月 , 利息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5、 付息方式: 按 付息。 6、 借款的支取: 借款金额(大写):元整。 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乙方应 24 小时内划款给甲方。 第二条 还款方式 1、 合同到期后乙方应主动归还借款本息。 乙方将本息还清时,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 2、 借款的偿还: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偿清本息。 3、 本合同在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借款: 1、 乙方偿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并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偿债诚意的行为。 2、(如果借款主体是个人) 乙方死亡, 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监护人, 或其他法定继承人、 受遗赠人、 监护人缺乏偿债能力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