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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李生,男,26岁,市单位工人,住区马路号。
委托代理人:
被告人:李友,男,39岁,市师范学校教员,住郊区里40栋609号。
被告人:李起,男,29岁,市第五皮鞋厂工人,住区马路村29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
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20XX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其家原住区马路130号,与自诉人相邻,后将住房出卖,只留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临时建筑的矮房之内,因此被告人等时常逗留于此。年6月24日下午2时许,自诉人到姑母处,路经被告人临时住处时,酒气醺醺的被告人李友突然戏弄自诉人,大呼自诉人绰号。自诉人不满,委婉地请示其别再呼叫。不料,被告人李竟不通情达理,先是破口大骂,继而再手持两块大砖,砸自诉人前额未中,又重击自诉人背部,自诉人一时难忍,被邻人劝阻。被告人李十分嚣张,无理指责前来劝解的邻居,野蛮殴打驾驶拖拉机仗义执言的青年,激起公愤,后由自诉人姑母出面,此事方才平息。当晚九时许,与邻居李庆外出,给孩子购药返回又经过被告人临时住处时,被告人李友又唤自诉人乳名,让自诉人到跟前,自诉人觉得事已平息,不及多想,被告人李友突然窜出,乘自诉人不备,向自诉人面部猛击一掌。自诉人被迫防卫。被告人之母公然纵子行凶:“有种的到河边打,一个对一个,谁有本事,把谁弄死!”被告等有恃无恐,李友在自诉人面前继续挥拳攻击,李起窜至自诉人身后狠掐自诉人颈部,前后夹击,自诉人无法相顾。被告人李友乘机抄起铁锨猛砍自诉人头部,自诉人顿时血流满面。被告人李友腰藏菜刀,伺机再下毒手。嗣后,自诉人经医学院附属医院射线检查:左前额部软组织裂伤,伤口约5厘米,深达骨膜;颅骨凹陷性骨折,深达1厘米。自诉人为治伤,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体肢虚弱,头晕目眩,呕吐失眠,骑车行路,言谈举止不能用力,医嘱需复查手术,至今不能工作。(应当写明花去医疗费多少,误工费多少
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等无端寻衅,首先打人,蓄谋伤害自诉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触犯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两告人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自诉人依依照刑事诉讼法170条及77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两被告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望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